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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樣的法律人
文/ 第三屆 林育如(台北大學法律系/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對於為什麼要唸法律,不同的法律系學生有著不同的答案:因為嚮往蒙眼正義女神手上六親不認的劍,想要學會操作它,而一傾天下萬萬不平之事、因為想要賺大錢,光宗耀里或者回饋鄰里鄉黨,因為想要成為歷史的巨輪中推動體制改革的那隻手……種種理由不一而足。但是不管因為何種理由而「入甕」之法律人,幾乎是怎麼樣也擺脫不了那束縛了數十載的緊箍咒─那看來是非通過不可卻又錄取率奇低的國家考試。 於是踏上了國考這條不歸路的法學生們便在黃卷青燈以及往返補習班的路途中度過了這大學四年。四年中,到也看盡了不少「人生百態」──眼見南陽街上誰家起了高樓,誰家又因為不符市場需求等種種理由塌掉了,對於世態現實的教育作用比起三年一榮枯的榮國府可說是有過之而無不及了;又或者,誰家學長(姐)寒窗十載卻連個律師都摸不著邊,進而悲憤到自暴自棄的例子所在多有。於是這些未來的大律師檢察官法官們只能鞭策自己努力,努力,在努力……;而一年又一年的把自己封閉在條文與最高法院判例所建築的象牙塔裡,而法律所規範的對象本質是什麼,是否已完成,或者正在變遷相形之下就沒那麼重要了。 然而,這些被忽略掉的被規範的「客體」往往才是整個法律制度的精隨,而法律存在的必要性也是建築在這些客體上面的。舉例來說,我國專利法對於「發明專利」設立有一系列的規範,而依據本法二十一條對於發明的定義乃是:「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解釋這個定義,例如探究「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所涵蓋的範圍,而決定哪些創作可以適用本法,哪些不行,是法律人的專業;而若對於這些技術思想本身不求了解,便對於何者屬於,何者不屬「技術思想」作出決定會是一件何等荒謬的事,更不用說後面對於這些創作做出有沒有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等要件上的判斷了──如果一個申請專利的人對於相關技術不甚了解,他要如何根據此技術本質做出符不符合「是否為該熟悉該技術的人可以輕易完成」這項發明的「進步性」判斷呢? 這只是法律與被規範對象脫鉤引起荒謬結論的一個例子。其它更多的有如最近新聞大幅報導的民法繼承篇改採「全面限定繼承」的相關爭議。如果一個法律人對於社會學、心理學、經濟學沒有了解,對於社會結構所引起的不正義他除了訴諸直覺反應外,是沒有辦法對它做模型化研究,而建議一套相應的制度去改變這個不正義的。而法律這樣一門講究客觀,理性以及普遍適用的學科如果被用來規範沒有經過模型化的的事物,很可能到後來反而因為顧此失彼而產生不公義的結果。 法律,除了是一些法哲學家的信仰之外,她本質上是規範我們所處的現實社會,而被用來促進我們在其中生活、交易的公平正義的工具,若離現實生活太遠,即很難說她所做出的規範是合情合理而令人信服了。 在大學畢業之際,身為法律人兼普通大四生的我也面臨的對未來的抉擇,身邊同學的選項不外乎是:與國家考試奮戰、就業、報考傳統的法學研究所,在這些「規範」上做更深入的鑽研,而不太考慮被規範者的真實樣貌。而我卻選擇了在一般法學生中尚不多見的「科技法律研究所」,雖然在未來要修很多跟國考沒有直接關聯的課,而可能使國考準備的擔子加重,但是我卻可以對於所被規範的對象有更多的了解,而在運用法條上更容易掌握到她的精隨,同時正確的捍衛正義,而若之後往立法部門發展,也比較知道如何設計出一套真正符合公平及正義的制度。若回朔成為「不一樣的法律人」的源頭,應該是從高一暑假在人文營所領受的不同學科的啟蒙開始的吧,她給了我現在選擇跨領域學習的勇氣,以及不惜目前國考負擔加重,也要使自己的法律專業真正有益這個社會的眼界。與眾不同當然是會有些壓力,但是我會學著調適它,並堅定的走完全程。畢竟,在當初高三選填志願時,我可是立志要手拿蒙眼正義女神的劍而「一傾天下萬萬不平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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